航空貨運單應當由誰填寫?委托承運人或者代理人填寫航空貨運單的,由誰承擔責任?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一式三份。”該條第四款規定:“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
承運人托運貨物時不大可能親自填寫航空貨運單,在實際操作中基本上是使用托運書請求承運人或者代理人代替填寫航空貨運單的。根據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托運人仍然必須對航空貨運單填寫的正確性承擔責任。
2.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的責任是什么?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十條第一款規定:
“對托運人或者以其名義在航空貨運單上載人的關于貨物的各項說明和陳述的正確性,或者對托運人或者以其名義提供給承運人載人貨物收據或者載人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記錄的關于貨物的各項說明和陳述的正確性,托運人應當負責。以托運人名義行事的人同時也是承運人的代理人的,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對因托運人或者以其名義所提供的各項說明和陳述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承運人或者承運人對之負責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托運人應當對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十條第三款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外,對因承運人或者以其名義在貨物收據或者在第四條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所保存的記錄上載人的各項說明和陳述不符合規定、不正確或者不完全,給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對之負責的任何其他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承運人應當對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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