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可以要求不簽發提單嗎
問:我國《海商法》第72條規定,提單應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請問,實踐中有沒有托運人不要求簽發提單的情況?承運人是否有簽發提單的義務?該條第2款關于“承運人授權簽發提單的人”,通常是指哪些人,其中是否包括船務代理人和貨運代理人,“船務代理人”與“貨運代理人’’是否有區別?
答:實踐中,所謂不簽發提單的情況,通常是在托運人要求電放的情況下(通常承運人要求只有記名提單下才可作電放),承運人或者收回已簽發的正本
提單,或者根本不簽發正本提單,或者只在副本提單蓋上電放章(surrender)0
我國《海商法》第72條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后,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因此,承運人在接收貨物后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
關于該條第2款,實踐中,“承運人授權簽發提單的+”通常是指其在裝貨港的船務代理人或代表處或分支機構,而不包括貨運代理人,二者的職責范圍不同,貨運代理人的職責范圍中不包括代理承運人簽發提單。
不過,貨運代理人可簽發多式聯運提單,也可簽發自己的無船承運人提單。需要提醒的是,一旦貨運代理簽發了上述提單,其法律地位就發生了變化,不是承運人的代理人,而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和無船承運人,這將意味著須承擔承運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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