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對發生鐵路運輸合同爭議是怎樣規定的?
更新時間:2025-4-6 0:00:01 點擊:56次
《鐵路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生鐵路運輸合同爭議的,鐵路運輸企業和托運人、收貨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不愿意調解解決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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